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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中山4人无视警告野泳,1人溺亡…同游者已被拘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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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不少群众无视警告
到五桂山山间及水库野泳戏水
并在网上发布游玩推荐的攻略
造成野泳现象愈发严重
然而,野泳溺亡事件接二连三
一次次地拉响我们的安全警钟!


无视警示牌警告 结伙曾哥潭野泳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2022年7月17日上午,张某、熊某、朱某、彭某等四人相约从中山南朗街道到五桂山游野泳!四人一路无视沿途禁止入内及野泳的警示警告,翻山越岭于14时30分许到达曾哥潭准备野泳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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沿途“禁止入内”及“禁止野泳”告示




漠视自身安危 终酿人间悲剧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俗话说:欺山莫欺水!曾哥潭虽美,但水流湍急,最深达10米,潭底乱石嶙峋,暗流诡异!该四人擅自入潭野泳不足1分钟,张某即被漩涡卷入,熊某等三人施救未果,立即拨打119求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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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入水救援



接到报警后,公安、消防、蓝天救援队等50多名救援人员先后火速赶到现场施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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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援人员搬运救援设备


18时许,救援人员从水深6米漩涡处探测到张某,但已无生命体征!年仅25岁的张某与父母天人永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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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援人员撤离救援现场




扰乱社会秩序 同游者全被拘留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为严厉打击野泳等非法行为,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,7月18日,五桂山公安分局对熊某、朱某、彭某等人分别处以5日以上拘留并处300元以上罚款,张某则因已死亡依法对其终止调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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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唤审讯


游玩

重要提醒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01

野外江河湖泊、河流池塘等,可能存在暗涌或漩涡,且水下温度低,水下情况较为复杂,容易引发腿部抽筋,危险指数高。

02

不要到水库等地野泳,除了危险,还会影响水质,从而污染水资源,对大众饮水安全造成影响。

03

不要忽略无视沿途的“禁止游泳”、“禁止进入”等的警示牌。

04

不要在网上发布禁止野泳区域的游玩攻略,避免误导大批群众前往,造成意外发生。游泳、戏水要到正规的且安全设施完备的游泳池、水上乐园。

05

不要对自身抱有盲目自信,以为自己身体强壮且水性不错就不会发生意外,要敬畏自然,安全至上。



中山市公安局五桂山分局

关于欢迎举报并依法严厉打击野泳的通告

近年来,五桂山成为广大市民短途旅游目的地和避暑胜地!然而,不少人无视五桂山山塘水域“严禁下水“的警示,漠视自身安全与他人安危,擅自野泳,轻则受伤,重则丧命,严重浪费政府、社会组织救援资源,时常徒增救援人员伤亡风险,行为极其恶劣,后果极其严重。为切实减少野泳带来的风险隐患,自通告发布之日起,五桂山公安分局将严厉打击五桂山辖区内的各种野泳行为,现通告如下:
一、凡是不遵守五桂山山塘水域严禁野泳告示的野泳者(含在岸边戏水落水者),情节严重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(二)项规定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,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
对拒不服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坚持野泳,情节严重的,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以上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
二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协助拍照、录像并报警举报,一经查实查处,对举报有功人员,视情况奖励人民币100元至500元!
举报电话:110,0760-23186519,18928197772(微信同号)
特此通告!


中山市公安局五桂山分局
2022年7月17日   


附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二)扰乱车站、港口、码头、机场、商场、公园、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;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,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二)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;
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,从重处罚。 



万一溺水,应该怎么做?

是不是会游泳,就没有危险?

关于溺水的九大认知误区

赶紧纠正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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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市公安局五桂山分局

关于欢迎举报并依法严厉打击野泳的通告

近年来,五桂山成为广大市民短途旅游目的地和避暑胜地!然而,不少人无视五桂山山塘水域“严禁下水“的警示,漠视自身安全与他人安危,擅自野泳,轻则受伤,重则丧命,严重浪费政府、社会组织救援资源,时常徒增救援人员伤亡风险,行为极其恶劣,后果极其严重。为切实减少野泳带来的风险隐患,自通告发布之日起,五桂山公安分局将严厉打击五桂山辖区内的各种野泳行为,现通告如下:
一、凡是不遵守五桂山山塘水域严禁野泳告示的野泳者(含在岸边戏水落水者),情节严重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(二)项规定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,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
对拒不服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坚持野泳,情节严重的,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以上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
二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协助拍照、录像并报警举报,一经查实查处,对举报有功人员,视情况奖励人民币100元至500元!
举报电话:110,0760-23186519,18928197772(微信同号)
特此通告!


中山市公安局五桂山分局
2022年7月17日   


附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二)扰乱车站、港口、码头、机场、商场、公园、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;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,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二)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;
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,从重处罚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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